而对于2008年之前,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七条,即: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工作时间每满一年,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。因此,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,是存在年限封顶的,无论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工作多久,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,最多只能计算12个月的经济补偿。
而对于2008年之后,则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未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话,则不存在年限和工资封顶;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话,则2008年之后存在年限和工资封顶。
案例:小明1992年5月1日入职甲公司,2009年7月20日年经甲公司因小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解除了与小明的劳动合同,小明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,而当地的月平均工资三倍为15000元,那么,此时,小明应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?
2008年之后应获得经济补偿金(工资封顶):15000×2=30000元
2008年之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(年限封顶):20000×12=240000元
因此,小明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共270000元。
Copyright © 2003-2017,www.ynsrd.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滇ICP备13003554号-4
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692号长城证券大厦410-411室